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收到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后,如申请人不同意补偿费用,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开具后90天内可以提出复议。
申请人对接种第一类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有异议,可在有效期内向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复议申请,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并向申请人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
申请人对接种第二类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有异议,可在有效期内向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与疫苗生产企业协商,协商的补偿费用不需按照本办法第三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及补偿费用制定标准》执行,协商成功后,双方应当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并经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后由疫苗生产企业实施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后90天内向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复议申请。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在备案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上记录该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不同意州(地、市)、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的补偿费用,或申请人与疫苗生产企业协商不成,可在9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补偿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在卫生行政部门内备案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上签名同意后,若为接种第一类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经费申请;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补偿经费申请后向省卫生厅提出补偿经费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补偿经费申请后下拨到事发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支付给受种者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若为接种第二类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按照规定由疫苗生产企业补偿。
第二十九条 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保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有关材料不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