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在县(区、行委)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作出明确诊断后,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应当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完成之日起90天内,可以向疫苗接种所在地区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凡超过90天再申请者,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时,应向所在地县(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二)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就诊病史复印件;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材料;

  (四)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原始收据;

  (五)受理方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对预防接种异常人为造成的损害程度,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后的损害程度分级,负责计算确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补偿费用计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三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及补偿费用制定标准》执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不再报销其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后,报经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专家组认定许可后,由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应在出具通知书的10日内交予申请人,一份由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受种者及所接种的疫苗、申请人;

  (二)补偿费用详细列表及确定理由;

  (三)补偿方;

  (四)本通知书开具日期及申请人同意补偿有效期;

  (五)卫生行政部门签章。

  第二十四条 在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后90天内,若申请人同意该补偿费用,申请人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上签名同意。凡超过90天申请人未签名同意,则视申请人自动放弃补偿,卫生行政部门须在备案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上记录该情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