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种者在青海省范围内所有由县(区、行委)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简称接种单位)中接种了合格的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所涉及的补偿情况。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
《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七条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或接种经省人民政府、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安排的强化免疫和应急接种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支付。
经州(地 、市)和县(区、行委)级人民政府或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群体性和应急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由州(地 、市)和县(区、行委)预算安排。
第八条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第九条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不予补偿;实施接种者在实施接种前未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则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