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等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51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劳动保障局(人劳局)、人事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0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局(人劳局)、人事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好专项行动。

  省上成立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系人:杨智永、陈晓华联系电话:029--87421653 传真:029--87421653 E-mail:andy_yang520@hotmail.com)。

  二、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山西“黑砖窑”事件后,我省出台了《陕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本次专项行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三、认真做好相关资料报送和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1、请各市劳动保障局及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于6月18日前将专项行动检查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含电子版)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