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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订本地区地名规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地名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
  (四)进行地名标准化处理,具体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核、登记、核准和备案工作,核发《标准地名使用证》,公布标准地名;
  (五)设计、制作和管理地名标志;
  (六)组织编纂和出版地名书刊、地名图,负责审核本辖区地名密集出版物;
  (七)对社会正确使用标准地名进行指导、宣传、监督、检查;
  (八)接办有关单位委托的地名业务;
  (九)指导所辖单位、学术团体的地名研究工作。

第三章 地名标准化处理

  第六条 凡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七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地图、公文、报刊、书籍、广播、影视、教材、广告、合同、标牌、网站中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地名标准化处理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二)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不使用重叠的通名词语;
  (三)各类地名均应按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书写,汉字字形以《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不得用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书写地名;
  (四)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用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统一规范,不得使用其它外文译写地名。

第四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管理

  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的认知习惯;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符合命名对象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三)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和外国词汇音译的词语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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