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抓好
《条例》的贯彻落实。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制定实施方案。要通过集中学习教育,深入领会
《条例》的基本内容,加强分类指导,坚持边学边改,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贯彻活动。各地要依据
《条例》,结合实际,推进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的申报设立、规划管理、资源保护和永续利用等各项制度,使保护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和引导景区做好
《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强化资源保护意识,促进景区健康发展。
四、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我省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凡尚未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2009年上半年必须完成。按照国家和我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全省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陕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规定的审批程序,景区规划未经审批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建设项目,对于违反规定程序进行违法建设的,必须依据
《条例》严肃处理。
各地应于2008年7月底前,将本单位和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的实施方案统一汇总上报省建设厅。
附件:宣传标语
陕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宣传标语
1、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确保风景名胜区健康发展;
2、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