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连云港市交通局关于严禁焚烧秸秆和在道路上打谷晒场的通告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
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严禁焚烧秸秆。
二、严禁在城区道路、公路及公路用地等范围内打谷晒场、堆放秸秆及焚烧各类废弃物。
三、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责令停止焚烧行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污染、火灾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规定在城区道路、公路及公路用地等范围内打谷晒场、堆放秸秆及焚烧废弃物,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的,责令停止上述行为;限期改正,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