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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的通知

  4.2.4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的预制楼板不得用于工程。
  4.2.5 钢筋混凝土结构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4.3 地基、基础施工
  4.3.1 工程开工前应先对拟建场地进行普探,并对发现的墓坑及问题坑进行处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4.3.2 基坑开挖后,应会同勘察、设计单位验槽,核对土质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相符。
  4.3.3 人工复合地基、桩基应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3.4 对高低错落的工程应先施工深基础,后施工浅基础。
  4.3.5 灰土地基施工应严格计量,拌和均匀,随铺随夯实,接槎部位不得留在轴线处或独立基础下面,且接槎应留成踏步槎,宽度不得小于1m,石灰应用磨细生石灰粉,严禁用熟石灰粉。
  4.4 砌体工程
 
 4.4.1 砌体工程施工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的规定。
  4.4.2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程序应先绑扎构造柱钢筋,次砌筑墙,再浇混凝土。砖墙与构造柱的交接面须砌成马牙槎,先退后进。浇筑构造柱之前,应将砌体和模板浇水润湿,并将模板内的垃圾清理干净。
  4.4.3 填充墙不得一次施工到顶,最上一皮砖至少在整墙砌筑完一周后施工,采用斜砌砖顶紧时,砖应割角,倾斜角度宜在45-60度,或采用后浇小于50厚的膨胀细石混凝土填塞密实。
  4.4.4 硅酸盐砌块砌筑时,块料生产日期应在一个月以上。
  4.5 钢筋混凝土工程
  4.5.1 混凝土拌合应按照配合比严格计量,并按规定在浇筑现场检测塌落度,制作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应与实体结构同楼层同条件养护。
  4.5.2 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
  4.5.3 清水模板钢筋保护层厚度宜采取措施防止产生负偏差,板面负筋应采取可靠支撑措施,避免踩踏下沉。
  4.5.4 钢筋的连接接头位置、锚固长度必须符合规范规定。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箍筋宜在梁钢筋就位前,按设计要求固定好,严禁少绑和漏绑;次梁吊筋端头箍筋加密区,应保证长度。当上柱钢筋总面积大于下柱时,其超值部分钢筋应插入下柱,并满足钢筋锚固长度。
  4.5.5 后浇带梁板处模板及支撑系统应自成独立支撑体系,并在后浇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体系。
  4.5.6 高低层错落结构,宜先施工高层,后施工低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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