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 度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 ,8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
4)墙长大于5m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且墙顶与梁拉结,墙高超过4.0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5) 外填充墙拐角处应设置构造柱,构造柱的间距不应大于4.2m,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的拉结筋与剪力墙、柱或构造柱拉结。
3.6.28 建筑物不宜做易倒塌的门头、门脸、高山墙等装饰构件;突出屋面高度大于500mm的女儿墙及烟囱等非结构构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3.6.29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按有关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3.6.30 在有人员停留区域及安全疏散通道附近的构筑物(如围墙等),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4 建筑施工
4.1 施工基本要求
4.1.1 拟建工程场地应与规划、勘察、设计文件一致。
4.1.2 房屋建筑施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施工相关准许手续。
4.1.3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必须有完整的施工图纸,施工图应通过审查。
4.1.4 施工前应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抗震设防措施交底,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和重点控制部位。
4.1.5 施工单位应根据单位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施工环境条件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周期长、位置高、荷载大、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考虑防震措施。
4.1.6 施工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作业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施工素质,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岗位资格证。
4.1.7 施工作业应优先考虑选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尽量减少手工作业。
4.1.8 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工程抗震设防措施和要求,更不得因建设方要求任意增加房屋层数、扩充长度、改变结构。
4.2 结构材料基本要求
4.2.1 用于结构工程施工的主要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泥、钢材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有材料质量合格证,钢材品种、级别、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2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
3 砌体结构所用块材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防潮层以上砌体应采用混合砂浆砌筑。
4 用于抗震等级一、二级框架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其基本力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4.2.2 用于结构施工的主要材料应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抽样复试合格后方可应用于工程。
4.2.3 钢筋的焊接、粗直径钢筋的机械连接,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