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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的通知

  3.4.4 结构计算中因地震作用设计困难进行刚度折减的构件,应保证此类构件的破坏对竖向承载力无明显影响,并不应引起结构的连续破坏。
  3.4.5 结构分析除满足本规定3.4节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其它规范的要求。
  3.5 结构构件设计
  3.5.1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结构构件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应能保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
  3.5.2 对现浇混凝土构件必要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3.5.3 结构构件强度计算时,结构构件截面如有削弱,强度应按规定予以折减,并对局部应力集中处应进行补强。
  3.5.4 结构构件设计中的耗能部位,刚度折减的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3.5.5 砌体结构中采用独立砖柱作为承重构件,截面尺寸不宜小于370mm ×370mm,并应满足计算要求。
  3.5.6 多层砌体房屋,防潮层以上墙体应采用混合砂浆砌筑。若用水泥砂浆时,应按有关规范折减强度。
  3.6 抗震构造要求
  3.6.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3.6.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 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6.3 钢筋混凝土构件中的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335级和HRB400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PB235、HRB335和HRB400级热轧钢筋。
  3.6.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3.6.5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
  2 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4。
  3 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3.6.6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的配筋,一、二级不应少于2Φ14,且分别不应少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三、四级不应少于2Φ12。
  2 一、二级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对矩形截面柱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对圆形截面柱不宜大于纵向钢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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