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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的通知

  2.4.6 建筑幕墙(玻璃、石材、金属幕墙等)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
  2.4.7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不应采用玻璃雨蓬。
  2.4.8 坡屋面采用烧结瓦时,应有栓结或粘结措施,防止滑落。
  2.4.9 空调室外机安装应有牢固的安装措施及防坠落保护措施。
  2.4.10 中小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在满足天然采光要求条件下,窗口面积应尽量减小。
  2.4.11 外墙装修采用贴面砖时,必须达到国家外墙饰面砖工程相关要求,采用专用贴面砖粘接剂、勾缝剂。
  2.4.12 中小学校、幼儿园外墙装修采用贴面砖时,贴面砖应采用重量轻、规格小的材料,其厚度不应大于6mm。
  2.4.13 不得缩小建筑物的防震缝尺寸,采用金属板封堵者,不得在封堵材料表面粘贴面砖等刚性外饰面材料。
  2.4.14 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楼地面面层应选用可靠的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面层应有安全防滑措施。
  2.4.15 建筑物内不宜采用重型装饰吊灯,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采用重型灯具。
  2.4.16 学校教室内课桌布置时,不应阻塞教室安全疏散通道。
  2.4.17 室内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物的结构承重体系,不应在砌体填充墙上开设水平横槽,以保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3 结构设计

  3.1 场地、地基和基础
  3.1.1 选择建设场地时,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选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对建设场地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3.1.2 建筑场地应优先选择开阔平坦、覆盖层较薄和地基土密实均匀的地段, 不应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3.1.3 因条件限制需在抗震不利地段、场地复杂地段建造房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1.4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土梁、陡坡和河岸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的建筑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条文及条文说明考虑不利地形对地震动参数产生的放大作用。
  3.1.5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人工地基。同一结构单元的地基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当无法避免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其它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2 建筑结构的规则性
  3.2.1 建筑的平面形状及其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对称。建筑的立面形状及竖向刚度沿高度宜连续、均匀,避免出现突变。建筑的平面、立面不规则性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2条,表3.4.2-1、3.4.2-2进行判断。
  3.2.2 当建筑存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3.4.2-1、3.4.2-2中所列举的平面或竖向不规则类型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3条要求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对其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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