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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的通知

  1.0.4 房屋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1.0.5 下列房屋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按乙类采用:
  1 大中城市的二级医院,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的乡镇主要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
  2 教育建筑中的所有幼儿园、中学、小学教学楼及学生宿舍楼。
  3 福利院、专供老年人、残疾人集中使用的住宅及公共建筑。
  4 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
  1.0.6 房屋建筑的设计与施工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建筑设计

  2.1 规划选址
 
 2.1.1 规划选址时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中抗震防灾规划要求。
  2.1.2 规划选址时必须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2.1.3 规划选址时应进行地质灾害评估,避免选择在不利建设地段,如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溶岩、软弱土、低洼地带、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影响的地段。
  2.2 总体布局
 
 2.2.1 应符合建筑防灾安全布局要求,考虑地震带来的建筑倒塌对疏散的影响。
  2.2.2 中小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幼儿园周围应避免与其他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毗邻,周围应有保证安全疏散的道路、通道。主要出入口正前方应有不小于15米的开阔场地,各疏散出口通往运动场或空地的通道应通畅无阻。
  2.2.3 中小学校内应有集中的运动场或空地,保证全校师生的集散需要,并兼顾为社区提供避难场所。
  2.2.4 其它类别的建筑在总体布局有条件时,应留出空地,作为避难场地使用。
  2.2.5 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宜采用空透的金属栏杆,其它类别建筑的围墙如采用砖砌实墙时,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2.3 建筑单体
 
 2.3.1 建筑平面应简单、规整,符合抗震要求。
  2.3.2 在保证建筑功能要求基础上,建筑体形应简单。
  2.3.3 结构选型应选择对抗震有利的结构形式。
  2.3.4 小学教学楼层数不宜超过3层;中学教学楼层数不宜超过4层。
  2.3.5 外廊式中小学校、幼儿园砌体建筑不应采用无廊柱悬挑外廊形式。
  2.4 建筑构造及装饰
  2.4.1 建筑物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应减少装饰附加物,且装饰附加物必须满足抗震要求。
  2.4.2 建筑物外廊及阳台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现浇混凝土护栏或金属护栏,不得采用砖砌护栏。
  2.4.3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宜采用玻璃护栏。
  2.4.4 中小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幼儿园不宜采用砖砌女儿墙。
  2.4.5 中小学校、幼儿园如采用玻璃采光顶,要有防玻璃坠落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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