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发〔2008〕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恩施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精神,2008年6月底前,必须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年底前,实际登记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09年达到80%以上,2010年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人员。为尽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州直不单独设立统筹区),统一政策,实行属地管理,分别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恩施州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随住家属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障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前仍按原管理办法和资金渠道解决。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
(二)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大病医疗;
(三)坚持自愿原则,缴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原则;
(四) 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