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四月六日

  铁岭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文件精神,为落实《辽宁省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的规定,进一步促进新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确保农民健康消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七届中央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农村食品市场优良环境为重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继续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实事求是、综合治理的原则,全力抓好农村流动定期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指标

  力争通过两年时间使全市农村大集做到“四个彻底解决”,实现“五个100%”,即:彻底解决农村大集开办方无照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不明问题;彻底解决农村大集长期经营者无照经营问题;彻底解决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行业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问题;彻底解决《辽宁省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落实不到位问题。全市所有农村大集要100%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大集食品行业长期经营者要100%有营业执照;对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要100%建立电子档案,实现信息化管理;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要1OO%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货台
  账、“三不食品”下架等制度;所有农村大集要100%建立公示板、信息板等制度。

  三、重点内容和具体方法

  (一)重点内容。整顿规范全市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农村流动定期市场的监管是全市工商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具体有三项内容:

  1.规范业者的主体资格。一要规范市场主办单位(或主办人)的资格。市场主办者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与管理活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二要规范上市经营人员的交易资格。一是辖区内长期从事流动赶集的经营者,必须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依法亮照经营。二是辖区外长期从事流动赶集的经营者,必须持营业执照(或副本)到经营地工商所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三是农民从事自产自销活动,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管辖区农民应携带身份证,到工商所登记备案,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管辖区外的农民携带身份证和村级自产自销证明,到经营地工商所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