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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08〕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基本医疗,切实解决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和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政府救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分类救助、分级运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市区城镇困难居民。
  第六条 医疗救助方式:
  (一)对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救助;
  (二)对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救助对象个人自付且超出起付线的部分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第七条 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户主或者本人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也可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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