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动物卫生监管局等部门铁岭市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市财政局、人保财险铁岭市分公司《铁岭市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铁岭市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省保监局、省财政厅和省动物卫生监管局联合下发《辽宁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 (辽保监发[2007]92号)的要求,为扎实推进生猪保险体系建设,我市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铁岭市分公司)负责能繁母猪的保险理赔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重要意义
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作为主要副食品,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针对当前生猪生产下滑,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大幅上升的情况,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稳定猪肉市场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为养殖户提供风险保障,调动养猪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各级政府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做好实施工作。
二、总体目标和原则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以降低生猪养殖经营风险,建立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抵御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总体目标。按照“边试点、边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大力推进能繁母猪保险,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协同推进”的能繁母猪保险制度。
三、实施办法
(一)保险标的。可投保的能繁母猪是指具有繁殖能力(经产或待产的)、并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规定的承保条件的母猪。能繁母猪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存栏须在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