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尽快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抓好本地区的经济普查工作。
二、普查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
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普查的对象是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确保普查经费及时到位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通知精神和普查经费支出的有关规定,结合经济普查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工作,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建立普查队伍,搞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
各街道(乡镇)要建立相应的普查队伍,社区(村)要有专门的领导、办事员负责普查工作。要把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技术素质高、思想作风正派的干部选调到普查办公室工作,认真抓好各级普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湛、作风扎实的经济普查队伍,为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任务奠定业务技术基础。
五、坚持依法行政,确保经济普查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依法开展经济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本着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一丝不苟,精益求精,扎实工作,确保普查数据准确无误。要恪守职业道德,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所有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经济普查工作的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干扰经济普查工作和弄虚作假造成数据重大差错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