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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承担深井开凿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关资质证书,并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新建深井必须在一个含水层中开采,不得上下层混合开采。

  第十条 严禁过量开采城市地下水。

  对井位过密、开采过量的区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整或封闭。被封闭的深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用。

  第十一条 单位深井,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对于需要报废的深井,使用单位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取水许可证,并按要求将井填实或封闭。

  严禁向报废的深井或渗井排放含有污染的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第十二条 使用深井,应当采取采灌结合的措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地面沉降的要求,制订年度深井回灌计划。深井使用单位应当按计划执行,并根据具体条件,制订回灌技术措施,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地下水回灌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严禁用污染的废水进行回灌。

  第十四条 地下水井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取水户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封填取水井,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取水户拒不封填取水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封填,所需费用由取水户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单位深井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水量抽取地下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 对节约和保护城市地下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取水许可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取水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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