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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六条 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合理使用。

第二章 参保范围及申报程序

  第七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下列人员,均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居民医保:

  (一)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二)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 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四)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

  第八条 在异地享有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在本办法参保范围。

  第九条 居民以社区为参保单位,由社区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办理参保。新认定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自认定的当月在社区或学校办理参保身份变更手续。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由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医疗保险卡》,参保人持《医疗保险卡》到统筹地区指定代理银行所属储蓄所核定缴费。

  第十条 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需同时提供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居民在参加医保同时,必须参加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个人缴费标准为:学生缴费20元;其他人员缴费40元。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居民医保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其缴费和补助标准为:

  (一)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及未满1 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80元,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

  (二)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280元,个人缴纳24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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