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解决五保对象供养经费和敬老院工作人员待遇。敬老院工作人员的配备要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满足供养服务工作需要。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到乡级敬老院工作人员与在院供(寄)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0,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保险。经费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四)足额落实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各县、区要将五保对象供养资金,按供养标准和供养人数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五保对象数量的变动,及时调整,以满足实际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县、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的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分散供养的,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按季或按月存入五保对象个人存折。
(五)有效保障五保对象的医疗、教育权益。五保对象的疾病医疗,要与各县、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五保对象患大病的,要实行零起付救助,并在最高救助标准内100%救助。最高救助标准可高于县、区最高救助标准的20%。五保对象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费用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六)维护五保对象的土地承包权等合法权益。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五保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五保对象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五保对象所有,不得抵扣本人供养费。应当维护五保对象的财产权益,尊重五保对象合法使用、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禁止将是否把财产交给集体或国家作为是否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
(七)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内部设施建设。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实行院务公开,提高服务水平。敬老院应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和服务监督。管委会成员经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委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要不断搞好敬老院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完善餐厅、浴室、文娱活动室、康复室、医务室等服务设施,努力为五保对象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要加强对分散五保对象经常性管理和服务,保证其居住无危房、生病及时给予精神慰藉和生活照顾。
(八)建立健全五保对象审批注销制度。五保对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初审,各县、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建立五保对象档案,核发五保对象供养证书。要对五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各乡镇民政办要及时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全部上报到所属县、区民政局,各县、区民政局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要对本乡镇五保对象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所属县、区民政局,对病故、迁出等不再需要保障的要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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