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8〕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5号)和《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连政发〔2007〕205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五保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弱势群体。依法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是新形势下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党和人员群众血肉联系,体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多次就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学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确保完成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工作目标。在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2008年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提高到60%,并作为政府年内必须完成的十件实事之一。各县、区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60%的目标任务。
(二)加快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县、区要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科学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2008年起,各县、区要分别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0%的标准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要适当高于分散供养对象供养标准。各县、区本年度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