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其负责。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人身健康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八)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质量安全监督力度,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特点,制定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有关各方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建设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把现场质量安全监督情况纳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确保廉租房满足建筑节能标准。
四、强化竣工验收工作,保证使用功能
各规划部门要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黔建规通〔2008〕2号)对廉租房项目实施规划核实制度,确保项目按规划许可的内容实施。各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黔建施通[2007]578号)、《贵州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7〕580号)等规定,加强交付验收工作的管理,对廉租住房全面实施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和规划核实制度,确保每套住房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书,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住房交付时,要确保供水、供电、电信、消防、绿化等设施达到规划和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