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实施,城镇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属地管理。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和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个人(家庭)参保自愿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相互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制度实施、综合协调与业务管理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