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锦政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4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普查要全面调查了解全市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准确把握全市经济发展状况,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这次普查领域宽、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锦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各项普查工作。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落实;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落实;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监部门负责落实;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市建委负责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二、普查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

  (一)普查时间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二)普查对象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