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行业范围: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与电影业中的电影发行和电影放映、租赁业。
(1)文艺创作与表演。
(2)艺术表演场馆。
(3)图书馆与档案馆(指图书馆)。
(4)文物及文化保护。
(5)博物馆。
(6)纪念馆。
(7)群众文化活动。
(8)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9)其他文化艺术。
(10)室内娱乐活动。
(11)其他娱乐活动。
(12)电影:①电影发行;②电影放映。
(13)租赁业:文化及日用品出租的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3)提供文化机构经费收支情况表(文综2表)、文化企业经营基本情况表(文综2A表)、文化产业、部门增加值综合年报(文综3表、综4表)、艺术表演及收支情况综合表(文综6、7表)。
(三十一)体育局
1.统计行业范围:体育。
(1)体育组织。
(2)体育场馆。
(3)其他体育。
(4)休闲健身娱乐活动。
(5)游乐园。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三十二)财政局
1.统计行业范围: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社团,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中介服务。
(1)中国共产党机关。
(2)国家权力机构。
(3)国家行政机构:①综合事务管理机构;②对外事务管理机构;③公共安全管理机构;④社会事务管理机构;⑤经济事务管理机构;⑥政府事务管理机构⑦行政监督检查机构。
(4)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①人民法院;②人民检察院。
(5)其他国家机构。
(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①人民政协;②民主党派。
(7)群众团体:①工会;②妇联;③共青团;④其他群众团体。
(8)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不含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分行业《行政事业财务状况表》和《行政事业财务状况汇总表》;《一般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表》、《区级财政收支情况表》、《年度财政预决算明细表》。
(三十三)宗教管理局
1.统计行业范围: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行业中的宗教组织。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表》、《行政事业财务状况表》和《行政事业财务状况汇总表》。
(三十四)贸易发展局
1.统计行业范围:其他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议及展览服务。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三十五)档案局
1.统计行业范围:文化艺术业中的图书馆与档案馆业(指档案馆)。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三十六)统计局和调查队
1.统计行业范围:批发业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国际组织等。
(1)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2)仓储业
(3)计算机服务业
(4)软件业
(5)批发业和零售业:①批发业;②零售业。
(6)住宿和餐饮业:①住宿;②餐饮。
(7)房地产业
(8)租赁业
(9)商务服务业
(10)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
(11)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12)居民服务业
(13)其他服务业
(14)社会福利业
(15)体育业
(16)娱乐业
(17)国际组织
2.具体负责:局队密切配合搞好统计行业范围内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汇总全市各部门服务业数据。
五、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意见和要求
厦门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从2008年开始实施,具体实施意见和要求如下:
1.厦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各项资料的调查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即包括各类服务行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对已开展社会产业调查的部分行业仍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各部门应在充分利用现有行业管理资料的前提下,根据条件和力量,采用多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系统内企业(单位)采用定期全面报表调查方法直接取得;对系统外企业(单位)可考虑采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多种方法推算取得。各部门调查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确定以后须报市统计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2.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由各部门向市统计局提供行政记录。每年年底由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加工整理,通过市统计局或有关职能部门转发给相关市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过核对后根据制度规定开展调查。
3.坚持依法统计,严肃统计纪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宣传,引导调查对象及时如实上报统计数据,以便真实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部门有关规定,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保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顺利实施、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4、各相关部门在人员、经费上提供相应的保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将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区级各相关部门的调查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各相关部门要配备专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