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关于厦门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8〕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部门:
厦门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关于《厦门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厦门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
(厦门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
为了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有效组织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顺利推行《厦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有力举措,是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人民生活和海西建设的迫切需要,对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服务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统计必须建立起一套能够与服务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完整的服务业统计体系,现行的服务业统计制度远未达到这个要求。为了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海西建设的需要,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制定厦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已势在必行。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不仅有利于及时了解厦门服务业发展总体规模、结构、效益和行业分布等情况,为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等提供可靠依据,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不断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经济运行统计监测,发挥统计职能,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和对象
厦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第三产业的所有15个门类,具体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实施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以上15个服务业门类活动的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和城乡个体经营户。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
服务业统计调查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根据被调查服务行业门类的实际情况,全市除个体经营户,及已开展抽样调查的11个行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体育和娱乐业外,其余行业均采用全面调查。
四、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主体
厦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实行“统一制度、部门分工、各司其责、集中核算”的运作模式。根据目前服务业的管理和统计现状,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主体为三十五个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厦门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各有关部门应按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综合汇总各自分工范围内的行业综合统计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市统计局报送。三十五个行业管理部门和厦门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具体分工如下:
(一)工商局
1.统计行业范围:(1)全市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登记注册情况;(2)商务服务业中的广告业(社会产业)。
2.具体负责:(1)协助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内资企业登记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外商企业登记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个体工商业基本情况表、私营企业登记情况表;(3)广告业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国税局
1.统计行业范围:包括全市税收分行业分税种情况。
2.具体负责:(1)协助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税收收入分产业分主要行业统计月报总表、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税收电月报。
(三)地税局
1.统计行业范围:包括全市税收分行业分税种情况。
2.具体负责:(1)协助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税收收入分产业分主要行业统计月报总表、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营业税分单位分税目表。
(四)交通委
1.统计行业范围: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仓储业。
2.具体负责:(1)协助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表》、《行政事业财务状况表》和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汇总表》、《行政事业财务状况汇总表》;(3)本部门个体单位抽样调查。
(五)邮政管理局
1.统计行业范围:邮政业、金融业中的邮政储蓄业。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和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汇总表》;(3)本部门个体单位抽样调查。
(六)通信管理局
1.统计行业范围:电信及其他信息传输服务。
(1)电信:①固定电信服务;②移动电信服务;③其他电信服务。
(2)互联网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