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1、现行特定商品(服务)价格底数。包括特定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价费标准、指定机关及其指定依据、执收主体、收费对象、使用收费票据种类、年收费金额等,其中收费对象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建设项目的,要列为这次清理规范的重点。
2、现行特定商品(服务)价格行为。包括特定商品(服务)价格是否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是指定机关申报还是经营服务主体申报;经营服务单位是否变换执收主体、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是否存在不订立服务合同或协议收费、不按规定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以及不公告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不服务也收费、少服务多收费等行为。
三、清理的步骤
此次清理特定商品(服务)价格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
1、全面清理。6月下旬至7月中旬,各地各单位应组织专人对本地、本部门现行特定商品(服务)价格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列《特定商品(服务)价格清理情况表》(见附件),于7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不按规定填报的,我局在重新公布保留特定商品(服务)价格时将不予认定。
2、审核处理。7月下旬至8月中旬,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我局对市州和省直单位清理报来的各项收费逐项复审,提出取消、保留(包括归并)、降标的意见,在征求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和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予以明确。
3、建立和完善特定商品(服务)价格管理监督机制。在清理审核特定商品(服务)价格的基础上,今年第四季度,省物价局将制定《湖南省特定商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对合法、合理的特定商品(服务)价格重新发文向社会公布。今后凡没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各级各部门、各经营服务单位制定或调整的特定商品(服务)价格一律无效。对合法的特定商品(服务)价格应由经营服务单位申办《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将特定商品和指定服务依据、价格审批文号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适应新形势下特定商品(服务)价格管理问题,及时解答和有效化解群众咨询、质疑和误解,认真查处执收主体违反规定的价格行为。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清理规范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物价局传真:0731-2212459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0731-221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