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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特定商品(服务)价格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特定商品(服务)价格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湘价函〔2008〕78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直各相关单位:
  特定商品(服务)价格管理国家和省早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于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规定:特定商品(服务)价格属政府定价范围,定价内容为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定价范围为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垄断行业依据法律法规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价格监管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5号)又明确规定:“对部门、行业、垄断企业指定的服务项目、使用产品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保本原则核定价格水平。对利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企业注册、年检年审等搭车收费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利益分成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加强特定商品(服务)价格管理,对于规范价格行为,稳定价格水平,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创造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省对特定商品(服务)价格管理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导致这些价格行为无章可循、很不规范,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和规范特定商品(服务)价格管理亦已成为当前各级物价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特定商品(服务)价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及政策界限
  本通知所指特定商品(服务)价格是指《湖南省定价目录》中明确的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垄断行业,从维护社会安全、减少资源浪费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凡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垄断行业实际存在依法指定管理(服务)对象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以及与执法、行政审批挂钩的由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经营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价格都属于清理的范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擅自指定管理(服务)对象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以及与被指定经营单位利益分成或接受被指定机构好处的都应当予以纠正。虽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但属于重复设置、收费标准不合理或者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也要进行归并或调整;收费标准高于合理运行成本的一律降低。本次清理工作完毕后,凡需保留的特定商品(服务)价格及其审批权限由省物价局发文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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