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函〔2008〕79号)
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你中心关于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从事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及相关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和公益性原则,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后,方可按本批复的规定收取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也不得利用行政职能强制服务收费。
二、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三、你中心应严格执行本批复的各项规定,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部门检查。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物价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