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油茶采穗圃穗条生产经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采穗圃基本情况:采穗圃名称、建设地点、面积、建设年份、投产年份、嫁接无性系来源、数量、名称、建圃方式、穗条产量等(详见附表1);
2、无性系定植图;
3、穗条生产情况:生产单位、无性系名称、无性系来源、穗条生产地立地条件、周围环境、穗条剪取时间、数量、包装保存方法;
4、穗条流向:调出穗条无性系名称、穗条调出时间、数量、单价、销售协议、购入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林木种子(苗)生产许可证编号;
5、采穗圃经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经办人员。
采穗圃经营单位应当填写《湖南省油茶采穗圃生产经营档案》(详见附表2)。
第八条 实行油茶采穗圃授牌公示制度。省厅将根据油茶产业发展对油茶良种穗条的需求和油茶良种选育进程定期公布良种穗条采穗圃名单和穗条生产数量。
第九条 申报省厅授牌油茶采穗圃的基本条件:
1、采穗圃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认)定;
2、建圃的无性系已通过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或市级以上成果鉴定;
3、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原则上采穗圃面积不小于20亩;
4、无性系来源清楚,定位图及其他技术档案保存完整;
5、采穗圃经营管理规范,抚育管理及时,母树生长健壮;
6、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单位,可向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穗条生产质量承诺书,经所在市州种苗管理机构审核,省厅组织考察,审查通过者予以授牌。
第十条 由省厅授牌的油茶采穗圃必须根据油茶良种选育进程及时更新油茶品种,接受各级种苗管理机构的检查,并对穗条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一条 由省厅授牌的油茶采穗圃可优先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良种穗条只允许在全省规定的适生区调剂使用,重点满足省内油茶产业发展对油茶良种的需求。
第十二条 由省厅授牌的油茶采穗圃启用统一的《湖南省油茶采穗圃良种穗条销售凭证》(详见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