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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厦门市主要社会产业统计调查方案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厦门市主要社会产业统计调查方案通知
(厦府办〔2008〕1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保证我市主要社会产业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统计局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厦门市主要社会产业统计调查方案》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厦门市主要社会产业统计调查方案
(厦门市统计局)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及时反映我市主要社会产业发展现状,满足政府宏观决策与管理的需要,更好地掌握我市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规模、水平、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调查方案。

  二、调查对象

  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教育、卫生、文化(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产业单位,具体包括从事教育、卫生、文化(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产业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属于教育、卫生、文化(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产业范畴的各类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本方案规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具体为:

  (一)教育产业。包括:本册印刷、文化用品制造、教学专用仪器制造;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包括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及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未列明的教育)。

  (二)卫生产业。包括:医药制造业、制药专用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 ;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门诊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保健、专科疾病防治、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及其他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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