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措施
各区各部门应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厦门的高度出发,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制定和完善扶持乡村旅游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一)重点扶持,加大投入。从2008年起到201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重点乡村旅游项目规划、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市场宣传促销和考核表彰奖励。各区政府也应按1:1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乡村旅游发展。
(二)对乡村旅游,工商、税务、卫生、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要简化有关证照的申办手续,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对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项目、旧村改造新村建设项目、生态农业发展项目等要向乡村旅游业发展区域倾斜。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将省、市有关乡村旅游设施和接待服务标准推广到点、到户,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规范水平。对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纳入全市农民工就业培训体系,享受相关优惠。
(五)鼓励金融机构为乡村旅游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通过“信用村、镇、户”评定、金融产品创新、改进金融服务等多种形式,满足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加快乡村旅游发展,关键在领导。各区要坚持把发展乡村旅游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布局,作为加快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基础设施和村容村貌,提高农村文明程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点来抓,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区政府为第一责任人,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建立乡村旅游业发展协调机构,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高度,重视发展乡村旅游,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农村、农业(林业)部门要把发展乡村旅游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指导与协调,积极发展休闲和观光农业,推进“森林人家”休闲健康游,加大森林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把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大资金投入;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确保给予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指导森林公园等自然生态景区的开发建设;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镇(街)、村(居)旅游规划的指导、审核把关,并协调做好环境整治、风景区管理等工作;文化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旅游文化资源的挖掘与整理,开发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产品;交通部门要结合农村路网建设,重点加快旅游城镇和主要乡村旅游景区(点)的道路建设;旅游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宣传促销,做好乡村旅游项目的等级评定、旅游线路的设计与推介、客源的组织与拓展;公安、工商、物价、卫生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目的地的社会治安、物价、市场秩序、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服务与管理;海洋与渔业、环保、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乡村旅游发展;新闻部门要加大乡村旅游宣传力度,营造乡村旅游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