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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1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厦门市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

  乡村旅游是以乡村地区为活动场所,利用乡村自然和人文历史资源,吸引游客前往休息、观光、体验、购物及学习等的旅游活动,已成为当今世界正在兴起的旅游形式,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潜力。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加快海峡西岸乡村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7〕90号)精神,充分挖掘和发挥乡村旅游资源优势,推进我市乡村旅游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旅游发展的有关精神,围绕国家旅游局提出的“中国和谐城乡游”主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厦门乡村自然和人文特点,紧扣全市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和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着力完善乡村旅游服务设施,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培育一批富有特色具有竞争力的乡村旅游景区(点)和旅游村(镇),使我市成为海峡西岸的重要乡村旅游目的地,为促进旅游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按照市场化、差异化、规范化的要求,科学整合乡村旅游资源,精心培育特色旅游产品,大力创新发展模式和经营机制,努力把乡村旅游打造成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亮点。2008年,乡村旅游在同安区做试点工作,2009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各区全面推开,2009年和2010年每年确定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培育和建成8个乡村旅游示范镇(街、场)、5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20个乡村旅游示范村(居)、30个“农家乐”示范点和“森林人家”休闲健康游示范点,全市乡村旅游接待量达300万人次,实现乡村旅游收入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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