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人在该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序位,与同一地区、同一辈份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艺术特色;
(四)本人在该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
(五)本人传承该项目遗产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 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由个人或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向所在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意见,报市文化行政部门。
第八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单位)材料和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申请人(单位)所申请项目在本辖区内的分布情况,组织该项目领域的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复审,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及推荐意见,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
第九条 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审核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材料,遴选出基本符合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建立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该评审委员会成员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中选择。评审委员会遵循“坚持标准、择优支持、宁缺勿滥、公正合理”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通过媒体对评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二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市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名单和公示结果,审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下发文件、颁发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该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新人;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