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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节能建筑的评价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省节能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申请表》(附表1)。

  (二)申请人按所申请建筑评价认定的项目如实填写《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申请表》后,向项目所在地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经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申请人可向省节能墙改办递交申请表。

  (三)省节能墙改办接到申请人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经审核认可的建筑节能专业技术评定机构,对申请节能建筑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评定。

  (四)工程开工后,省节能墙改办、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节能标准施工。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省节能墙改办会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青海省实施细则》,对申请节能建筑认定的项目进行节能专项验收。

  (六)经验收后,省节能墙改办对符合评价认定要求的项目向申请人核发《青海省节能建设项目意见书》(附表2)中提出认定意见;对不符合评价认定要求的项目,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其理由。

  (七)省建设厅依据《青海省节能建筑项目意见书》对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评价认定要求的,授予《青海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和《青海省节能建筑标志》(以下简称《节能标志》)。

  第八条 获得《认定证书》和《节能标志》的节能建筑,对未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可按《青海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享受居住收取采暖收费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省节能墙改办负责对申报节能建筑的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对评价认定的节能建筑进行公示。对弄虚作假或者擅自修改技术评定意见的,一经查实,由省建设厅取消申请人节能建筑的评价认定资格,对已获得《认定证书》和《节能标志》的予以收回。

  第十条 节能建筑评价认定机构不按节能设计标准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的,由省节能墙改办提出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取消其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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