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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科[2008]208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青海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节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我厅制定了《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青海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节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建筑,是指依据《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节能设计标准)设计、建造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厅统一管理全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工作。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节能建筑评价认定项目的初审。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墙改办)负责受理青海省节能建筑评价认定申请和组织评价认定工作。

  第四条 节能建筑的评价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节能建筑的评价认定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完成后自愿提出。

  第六条 申请节能建筑评价认定时,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规划许可文件。

  (二)有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经过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备案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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