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房保险。为全市“两属两户”(持证的农村军属、烈属和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提供农房保险,保险金额为每户3000元,保险费率3‰,每户保费9元。其中:省财政承担70%,每户6.3元;县(市、区)财政承担30%,每户2.7元。
(四)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由县(市)、区政府自主决定为外出务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费5元,保险金额4万元,保费补贴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财政状况自主确定。
三、政策性“三农”保险保障措施
(一)明确经办机构。2008年政策性“三农”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襄樊市分公司)承办,中介机构、保险营销人员不得介入政策性“三农”保险业务。
(二)成立工作专班。分别成立水稻、奶牛、农房保险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的实施。其中,水稻、奶牛保险工作专班由市农业局牵头,农房保险工作专班由市民政局牵头,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专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三)切实落实保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经办保险机构定期将签订保单及农户已缴清保费进行汇总后,按险种报同级农业、民政部门审核认可,同级财政部门据此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将已签订保单、农户已缴清保费及县(市)、区已足额拨付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单结算、据实补贴”的办法,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政策性“三农”保险真正惠及“三农”。对县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
(四)认真执行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条款由经办保险机构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的统一条款。保险合同要通俗易懂,表述清晰,应明确说明中央、省、县级财政及农户的保费分担等情况,体现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以及参保农民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缴付保费、经办保险机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24小时内即生效。
(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经办保险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稳妥地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努力实现“农民满意、政府满意、保险机构满意”的目标。要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要求,积极为农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一旦出险要及时受理、及时赔付。经办保险机构要对保费收入进行独立核算,并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基金,一方面通过合适方式反哺农户,另一方面用于弥补出现大灾时理赔资金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