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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正常年景下,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当试点县(市、区)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经省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即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3倍封顶。承保公司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各试点县(市、区)统一执行由省政府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保险费率和条款。

  (三)服务保障。各承保公司要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要加强业务宣传和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内容。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要以农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为核心,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做到投保程序简洁化、业务操作规范化、报险出险快捷化、赔付标准合理化,准确及时地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得到赔款。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承保公司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对于理赔服务问题较多的承保公司取消其试点资格。对有争议的疑难案件,当地政府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防止涉农群体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明确省级各部门的工作分工。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业保险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及时调度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加强对试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的有关使用办法,并对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山东保监局主要负责对承保公司经营试点业务依法进行监管。省金融办负责做好试点的总体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承保公司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设区市、县级组织领导机制。各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农业保险组织领导机制,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三)建立试点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省里将把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试点县(市、区)能进能退机制,对试点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试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取消其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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