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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试点险种。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部署,2008年我省试点县(市、区)的试点险种为小麦、玉米、棉花等。承保面积要根据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政府的安排,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应保尽保。前期试点安排的其他险种继续按原计划做好承保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等其他险种的试点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

  (三)试点时间。各试点险种的承保期限为2008年。

  (四)承保公司。为进一步促进保险服务水平的提高,确定新增试点由人保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山东分公司和太平洋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作为承保单位。为便于开展业务,每个试点县(市、区)由1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

  四、主要措施

  (一)扶持政策。

  1.对投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8〕32号),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对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补贴资金由中央、省、设区市、试点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分为三类:对列入30个经济强县的试点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含市,下同)以下财政承担30%;对列入30个欠发达县的试点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70%,市级以下财政承担10%;其他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60%,市级以下财政承担20%。市级以下财政分担比例由设区市自主确定。

  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2.对承保公司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省级财政按照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对承保公司给予适当的经营管理费补贴。

  3.建立省、市、县三级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对大灾之年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责任之外的超赔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列入预算。

  各承保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风险准备金。

  4.落实国家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等税收政策。

  5.支持承保公司拓展市场。为确保试点工作可持续经营,各试点县(市、区)要制定鼓励措施,推动承保公司在当地发展多种保险业务,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提高农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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