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在奥运期间对全市游泳场馆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
(京体办字〔2008〕127号)
各区县体育局、卫生局,公安局各分(县)局:
2008年是北京奥运会举办之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平安奥运行动”的要求,依据《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体育局、卫生局和公安局决定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全市游泳场馆进行卫生、安全检查,确保不出现各种安全事故。请各区县体育局、卫生局、公安分县局对辖区内游泳场馆进行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7月5日至9月20日。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及重点
检查范围为各区县辖区内在奥运场馆周边向社会开放的游泳场馆,检查重点为有奥运接待任务并有游泳项目的饭店。
(二)检查内容
1.辖区内所有游泳场馆统计工作情况。
2.主管领导及游泳场馆负责人在重点岗位要加强防范的措施情况。
3.各游泳场馆全面细化对溺水事故、突发性疾病、化学品泄漏、火灾的紧急预案,程序、步骤要具体,便于操作,岗位职责落实到人,并且张贴在明显位置情况。
4.各种安全预案的演练,每个当班在岗的工作人员是否知道启动紧急预案时自己所承担的职责。
5.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配备救生员及医护人员,并对其专业技能进行审核。
6.救生器材、急救器材及药品配备情况。
7.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做到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建立使用登记制度情况。
8.遇突发事件、事故上报制度制定情况。
9.安全救生员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及在岗在位情况。
10.安全警示、提示标示是否符合要求。
11.安全疏散通道、大门是否符合标准、保持畅通,消防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