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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六)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厅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七条 科技、会计及其他专门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应归档的纸质材料,文件发文稿纸和文件处理单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材料也应与纸质材料一并归档。

  第九条 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其他单位将相应的复制件、副本归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厅有关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浙江省交通厅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本厅党组、办公会议记录、纪要、会议有关材料永久

  2 本厅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报告、领导讲话、决议、决定、纪要、照片、录音、录像(照片、录音、录像以下称声像材料,声像材料由召开会议的单位负责收集后交厅档案室)永久
  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等重要的会议有关材料       30年

  2.3 交流材料、简报等会议一般的材料       10年

  3 本厅直属机关党委、团委、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

  3.1 重要的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声像材料(声像材料由召开会议的单位负责收集后交厅档案室)                   永久

  3.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重要的贺信、贺电  30年

  3.3 交流材料、简报、贺电、贺信等会议的有关材料 10年

  4 本厅举办的重大活动及上级领导、人民代表等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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