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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单位办理、供工作参考、参阅的文件和抄送件等;

  (二)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材料,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单位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不需贯彻执行和不需办理的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一般性文件材料,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无参考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本厅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本规定在办理结束后,于次年3月底前向厅档案室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本厅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厅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二)制定的政策性文件材料;

  (三)本厅召开重要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举办重大活动及上级领导来厅视察、调研等活动形成的主要文字材料和声像材料;

  (四)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各类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每年的文件收发文本。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厅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厅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人事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等;

  (五)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厅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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