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根据国家档案局《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精神,结合我厅的工作实际,制订《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并经省档案局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811380。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管厅属单位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和交通部《
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文件材料,是指本单位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反映本厅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交通建设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