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下同),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2000万元-4000万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
3.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4000万元-6000万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
4.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6000万元-8000万元,奖励40万元人民币;
5.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8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用途。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县级政府招商引资成本,具体用途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章 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申报、审查及考核认定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按照“县(市)区申报、市考核认定,省最终确认“的工作原则进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申报工作,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申报奖励项目的考核认定,省财政负责最终确认。
凡申报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各县(市)区,应由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标准文本》。
3.引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定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4.引资额度证明材料。主要应有能够证明省外引资额度的中介机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设备发货票及设备入库凭证复印件(属进口设备的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及具有法律效应的其它证明材料。
5.其它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投产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劳动部门出具的企业用工证明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上述材料有弄虚作假现象,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该地区受奖励资格。
第十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上述材料及《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市级申报汇总表》和该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及上一年度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最终确认后下达预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