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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原则。招商引资要符合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战略要求,注重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增强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支持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和县域支柱产业;优先支持加快转变县域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县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拉动作用大、对本地区经济有支撑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和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

  (四)规范透明原则。在省确认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过程中科学规范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增强工作透明度。

  第五条 重点支持项目包括:

  (一)形成产业发展集聚效应的县域工业园区内项目。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

  (三)突出地方特色产业、主导产业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形成规模,具有品牌效应的现代农业项目。

  (六)资源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

  (七)出口创汇项目。

  (八)环境保护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九)旅游资源开发及社会服务项目。

  (十)其他重点支持项目。

  对高耗能、高污染及国家明令禁止项目不予以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我省67个县(市)区从省外引进的引资额度在1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按招商引资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设备投资的,按有关部门评估额的100%为基数计算)以上,且投入正常生产或运营,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增加就业岗位、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一、二、三产业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奖励范围,奖励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用途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标准,实行分档考核奖励的办法。以申报的招商引资项目为考核内容,计算奖励资金额度。

  单位项目奖励起点为10万元,奖励上限为50万元;每个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总额上限为200万元。如当年全省申报应奖励额度超出预算安排额度,实行系数法(年度预算安排奖励资金/全省应奖励额度*每县(市)区应受奖额度)计算奖励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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