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浙价电〔2008〕2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调整成品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零售价格
(一)全省90号汽油(Ⅱ)和0号柴油的零售基准价每吨均提高10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零售基准价见附件一。非标准品的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成品油零售企业可根据市场实际供求状况,以零售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格。供应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格执行,暂不上浮。
(三)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五)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省物价局,并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
二、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的连锁反应
(一)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陆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二)各地要根据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和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和承受能力,从严制定公路客运价格调整方案。同时要继续加大减免政府规费、减轻经营者不合理负担的工作力度。对整车运输的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过路过桥费一律予以免除。
(三)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三、落实好补贴措施
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种粮农民影响通过增加综合直补标准予以补偿。对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陆客运)、出租车增加的支出,以及对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城市公交,继续由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门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