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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认真做好创建平安市、县(市、区)相关工作的通知

  (二)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是指被省级(部门)、市、县(市、区)级政府及安委会(办)年度公布或挂牌需整改的事故隐患。请各市局将市、县(市、区)级政府及安委会(办)本年度公布或挂牌需整改的事故隐患名单报省局。
  (三)乡镇(街道)按规定建立或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管员,是指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 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21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各地要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建立或确定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确保乡镇(街道)能切实有效地承担起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年底考核中将被扣分。
  (四)各地要继续积极配合当地平安办,认真抓好平安创建相关工作,建立和规范台账、档案,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材料,完善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创建工作的预期目标。
  请各市将上述有关统计数据表于7月10日前报省局。联系电话:0571-87053080,87053040(传真)。

  附件:1.各市创建平安市、县考核工作相关统计数据表
  2.各市本年度公布或挂牌需整改的事故隐患名单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各市创建平安市、县考核工作相关统计数据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地区

2008年控制考核指标

2007年实际发生数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国控)

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起数

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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