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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国有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管理的试行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国有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管理的试行意见
(通政发〔2008〕44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区主次干道两侧部分国有建设用地需要根据城市规划的实施进程逐步调整功能,一些企业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也要求利用临街工业仓储用地和配套建筑发展服务业。为保证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国有建设用地和相关建筑物使用功能管理提出试行意见如下:

  一、加强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国有建设用地和相关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管理,应当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顺应城市化发展要求,适时调整和完善城市规划,努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临街景观改造,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二)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从实际出发多种形式用好现有资源,充分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努力促进就业和税源培植,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对符合规划调整要求、确需改变土地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严格审批管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城市规划实施和调整,需要整体改变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国有建设用地功能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编制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和土地收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凡纳入规划调整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均按计划由政府统一收储。

  国有建设用地的收储补偿可按现行拆迁政策执行,其中工业仓储用地也可按以下方式补偿:市国土部门在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时,先按原用途的评估价(其中划拨用地按评估价的60%)支付收储费用,待收储土地重新出让后,再由市财政按新用途出让价与原用途评估价差额的30%予以补偿。凡按此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不再另行补偿,有关职工安置及厂区内居住职工搬迁等问题也由企业自行解决。企业改制时对土地收回补偿等问题有专门规定的,按改制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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