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环保专项行动重大事项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环保专项行动重大事项挂牌督办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南通市环保专项行动重大事项挂牌督办制度
为深入推进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遏制环境污染,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建立专项行动重大事项挂牌督办制度。
一、挂牌督办制度,是指由市政府督促县(市)、区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限期完成挂牌督办环保重大事项的工作制度。
二、挂牌督办遵循“政府负责,依法监督,公开透明,责任追究”的原则。
三、挂牌督办的事项范围: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问题;
(二)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问题;
(三)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四)流域、区域(园区)以及行业环境污染整治重点事项;
(五)污染减排、生态创建的重点环境基础设施工程;
(六)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和错误做法;
(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反映的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
(八)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事项。
四、挂牌督办工作程序:
(一)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及突出环境问题,提出重大事项挂牌督办建议。
(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审定具体挂牌督办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重大挂牌督办事项内容、责任单位、解决时限、工作要求及举报电话。
(四)环保专项行动重大事项的责任单位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于每季末后10天内,主动向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前一阶段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应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保证挂牌督办事项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