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9日)修订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监察局《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十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房管局、监察局《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十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十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全面规范拆迁行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进依法和谐拆迁,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在拆迁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下列内容:
(一)项目批文。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红线图、立项以及建设用地等批准文件。
(二)拆迁期限。包括房屋拆迁公告和
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拆迁期限延长的,还应当公示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延期拆迁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拆迁程序。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流程。
(四)政策依据和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规定、被拆迁房屋所处的区位补偿、过渡费和搬家费等标准。
(五)补偿安置方式。提供低价位拆迁安置商品房(限价房)供被拆迁人选择购买的,应当公示房源地点、价格、选房办法(规则)、选房序号以及已选房情况等,及时更新、公布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编号;单位集体用房补偿必须公示补偿的面积、标准等内容。
(六)奖励措施。包括奖励办法及对具体对象的奖励标准、额度和奖励的起迄时间。